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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2469104217x5/2019-08395
分      类: 办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标      题: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办发〔2019〕4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52469104217x5/2019-08395 分      类: 办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标      题: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办发〔2019〕4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发〔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柳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吉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县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柳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五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的军人随军家属。

  (五)随军时间到柳满2周年以上的。

  第六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

  (一)现工作单位在柳河县范围的。

  (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的。

  (三)人员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档案材料不全的。

  (六)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七)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九)已安置过1次再次申请安置的,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十)其他不宜安置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柳河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与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合署,负责部署相关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县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县人民武装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提供驻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提出年度安置需求计划。

  (二)县组织部门负责机关(参公)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三)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工作。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创业指导及再就业推荐等工作。

  (五)县政府设立公益岗或专项岗,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岗位。

  (六)县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七)县公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户口办理工作。

  (八)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登记服务指导。

  (九)县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十)驻柳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并负责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四章 安置办法

  第九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对等安排、职级相近、专业对口、优先优待、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相结合。

  第十条 计划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

  第十一条 考核安置。

  (一)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单位性质相同、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结合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情况,在事业单位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二)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需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根据专业对口、单位类似原则,结合学历、专业等实际情况,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第十二条 考试安置。考试安置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组织实施。

  (一)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未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县政府督导县国有企业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招聘社区工作者,应拿出一定数量的指标,定向随军家属进行考试招聘。

  (三)招聘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雇员,应拿出一定数量的指标,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双向选择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前提下,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的转任、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随军时间满3周年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4万元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已安置就业,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政策和生活补贴费、自主创业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垂直部门安置。随军前在省部属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属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意见第十条、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意见第十一条进行安置。省部属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我县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六条 部队内部安置。驻柳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十七条 当年度需要计划安置、考核安置的随军家属人数较多,因编制、岗位、职数有限难以一次性安置的,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安置,尽快消化存量,逐步进入当年随军、当年安置轨道。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参加考试安置的重点对象,笔试原始分加分的方式予以倾斜。

  第五章 就业援助与保障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实行过渡性的促进就业措施,对随军6个月内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3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生活补贴费由县财政列支,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自就业当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费。

  第二十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随军家属在 柳河创办创业实体依法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根据相关政策享受相关补助。同时,在柳河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2名以上随军家属设立的合伙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第六章 安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符合条件并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由其本人向团以上政治部门提出申请(驻柳部队可直接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于每年9月底前由部队向人武部递交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材料。逾期上报的人员,列入下年度安置。

  第二十四条 初审。县人武部负责收集安置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和身份认定,于10月底前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情况、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报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复核。由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就业安置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在部队进行公示后,会同组织、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武部提出安置计划方案,报经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安置计划。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工作,接收单位在接收安置任务后,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 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