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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2469104217x5/2021-00331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标      题: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柳政办发〔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52469104217x5/2021-00331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标      题: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柳政办发〔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柳政办发〔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审批材料缺失问题
  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因历史原因,房屋已翻建,但未进行规划审批的,可以经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翻建申请表》(补办),《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进行审批核准,审批核准后填写《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翻建审批表》(补办),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对不动产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翻建验收意见表》(补办);已进行规划审批,未进行验收的,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对不动产进行验收,只填写《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翻建验收意见表》(补办)即可。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及其它登记要件予以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登记条件的认定问题
  (一)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调查处理,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并在《附记》中注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经乡镇(街道)核准,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申请发证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三、非本村村民予以登记问题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土地相关手续,原则上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本村村民转移登记问题
  (一)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二)在本村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互换、转让、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按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登记。
  五、遗失土地证或房产证问题
  (一)对已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但房产证遗失的权利人,需出具所在乡镇、街道原乡建原始档案资料证明,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二)对已有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但土地使用证遗失的权利人,需出具所在乡镇、街道提供的原始资料档案,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六、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问题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二)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本村集体组织同意出具相关意见,由乡镇、街道审核,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三)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七、宅基地权属来源问题
  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书面说明来源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空闲或者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其使用权。
  因历史原因造成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可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办理不动产登记。如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划审批材料缺失办理。
  八、宅基地面积认定问题
  (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的宅基地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33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不足330平方米,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超过330平方米,按照330平方米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当批准面积不足330平方米时,且在本宗地范围内,有正在使用的空闲地,可由申请人申请以邻近空闲地作为新增用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批准使用面积增至330平方米的批准意见(出具批准意见中应详细描述原批准面积和允许新增用地面积)报乡镇、街道审核,按照330平方米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通过村委会开具证明予以确认后,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结合符合发证条件的房屋占地情况进行处理,房屋占地面积大于330平方米的,按房屋占地面积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330平方米面积标准的,不予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330平方米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九、房屋面积认定问题
  原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但房屋未翻改扩建,房屋内部结构未发生变化的,属登记错误或由于测量工具和方法造成面积差异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按房屋实际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因房屋维修重新安装保温层,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予以登记。因房屋翻建面积发生变化的,按房屋翻建情况办理。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十、房屋共有问题
  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共有人数为多人,但没有明确标注共有人是谁,经公告无异议,权利人有配偶的,提交夫妻结婚登记材料,与房屋登记档案核对,确定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一人单独所有,再予以登记;权利人无配偶的,提交单身证明材料,与房屋登记档案核对,确定权利人一人单独所有,再予以登记。明显标注共有人是谁的,按共有房屋办理登记。
  十一、数据不一致问题
  在登记过程中涉及土地权籍调查数据与房屋登记数据不一致时,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准。
  十二、提交材料真实性问题
  申请人申请登记应如实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未提供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自动作废。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