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柳河县采矿剩余砂石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采矿剩余砂石料的统一管理,有序利用砂石料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范围
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按照本办法处置。
二、处置方式
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编制剩余砂石量测定报告,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复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三、处置流程
(一)申请。采矿权人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论证治理恢复所用砂石剩余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处置申请。
(二)编制测定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编制剩余砂石量测定报告,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三)价格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四)确定出让起始价。依据剩余砂石量测定报告、价格评估报告,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五)制定处置方案。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组织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县级财政国库。
(七)签订合同。县自然资源局与竞得者签订剩余砂石量有偿处置合同。
(八)剩余砂石量价格低于3万元的,只编制剩余砂石量测定报告,并在报告中估算砂石量价格,不需再编制价格评估报告。
四、处置收入管理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采矿剩余砂石料资源有偿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国库,有关处置经费及属地乡镇(街道)监管费用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五、职责分工
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采矿剩余砂石料资源进行规范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擅自处置、买卖砂石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采矿剩余砂石料有偿化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处置采矿剩余砂石料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采矿剩余砂石料资源处置收入管理和处置剩余砂石料出让前测定报告和评估报告编制、专家评估费及属地乡镇(街道)监管经费等费用保障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履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采矿剩余砂石料资源有偿化处置项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偷盗国有资源资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负责采矿剩余砂石料资源非法占用国有林地资源存放的监督,查处国有林区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采矿剩余砂石料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环境污染行为。
六、附则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合法审批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料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中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柳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