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 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局领导、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相关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各部门要及时报送信息,并对报送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各部门信息,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第四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四类:
(一)转载类信息。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省政府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省自然资源厅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动态类信息。部门动态等工作动态类信息。
(三)即时发布类信息。不动产登记、规划公示、招拍挂等专业性、时效性强的信息。
(四)报送类信息。信息公开目录中,除转载类信息和即时发布类信息之外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 信息采取“三级”审核制:
信息发布按业务科室(初审)—局办公室(二审)—局领导(终审)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第六条 信息审核方式包括网上审核和纸质审核。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要求,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八条 局办公室要定期对部门信息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监测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