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将行政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社会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卫生工作法律、法规、政策;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
(三)卫生许可证、健康相关产品审核的范围、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审核的依据和结果;
(四)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设备、技术准入的条件、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
(五)医疗卫生广告证明的审核程序、条件、时限要求;
(六)医疗事故处理的申请程序、受理时限、申报材料及处理结果;
(七)年度工作目标、重大决策以及为民办实事项目执行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程序、依据及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等有关情况;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并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公开的具体内容上报市政府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形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墙报公示;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实行政务通报;
(四)将政务信息及时上报柳河县人民政府网;
(五)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办公室投诉,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执行政务公开的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