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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制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及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公开政务信息时向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务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