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更好的提供政务信息公开办理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四条 审查完成后,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相应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我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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