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三条 本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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