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局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柳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局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局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局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局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局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 局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局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柳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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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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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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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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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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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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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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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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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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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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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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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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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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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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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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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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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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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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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 |
□纸质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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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填写不下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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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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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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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 □自行领取 □邮 寄 □电子邮件 □传 真 |
登记回执
第 号-回
:
您于2014年 月 日通过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经审查,您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您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
柳河县粮食局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样本)
( )第 号-不存在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样本)
( )第 号-补通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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