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行政办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科室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 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办事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行为准则、工作制度、工作动态、监督投诉;
(五)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六)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柳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栏主要公开固定、长期不变的内容,如单位基本情况、职能、机构设置等。
柳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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