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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制度

   柳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行政办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科室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 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办事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行为准则、工作制度、工作动态、监督投诉;

    (五)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六)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柳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栏主要公开固定、长期不变的内容,如单位基本情况、职能、机构设置等。

    柳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