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审核,就是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准确、严肃。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局公众网上公布的内容,由各科室按业务范围提供,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媒体刊登局领导讲话、文章,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
第六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经审核后,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柳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