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
土地价格更新结果的通知
柳政函〔202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土地价格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我县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4日起执行。原《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柳政函〔201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柳河县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更新成果
(此页无正文)
柳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河县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更新成果
一、执行范围
本次公布的柳河县中心城区及镇(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土地价格,是在2016年公布实施的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商服、住宅、工业、公服用途的土地价格。执行范围为柳河县城区及各建制镇(乡)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为中心城区(柳河镇)以及不包括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14个镇(乡)所辖区域。
二、地价定义及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柳河县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国有建设用地,以2023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体地价内涵如下:
1、估价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2、基准地价用地类型(代码参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居住用地(07):城镇住宅用地(070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工矿用地(10):工业用地(1001)、采矿用地(1002);仓储用地(11):物流仓储用地(1101)。
3、土地使用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矿用地50年、仓储用地50年、公服用地50年。
4、土地平均开发条件:城区平均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通电、通路、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力、土地平整)。乡镇平均开发程度为“四通一平”(通电、通路、通讯、通上水、土地平整)。
5、平均利用条件:
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各二级地类统一设定为2.0,居住用地各二级地类统一设定为2.0,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各二级地类统一设定为1.0,公服用地参照居住用地设定为2.0。
乡镇:商业服务业用地1.5,居住用地1.0,工矿用地、仓储用地0.7,公服用地参照居住用地1.0。
6、基准地价表现形式:商业服务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统一为级别地面地价和楼面地价,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服用地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地面地价。
7、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为6%,房屋还原利率为8%,综合还原利率为7%。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折算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三、土地级(等)别的确定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县中心城区按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分为三个级别;14个镇(乡)分为三个等别。
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等别分别以级别图和镇(乡)等别图为准。
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末级执行。
四、土地用途的确定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更新相关工作要求的补充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561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11月),确定本轮基准地价更新用地类型如下:
居住用地(07):城镇住宅用地(070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工矿用地(10):工业用地(1001)、采矿用地(1002);
仓储用地(11):物流仓储用地(1101)。
五、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应用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规定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关于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物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积分层独立计算。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所在地表级别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比例为:
单建地下空间,以规划图件规定的规划建筑性质和容积率为地上规划条件,评估确定土地纯收益,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土地纯收益的25%确定,第二层按土地纯收益12.5%确定,第三层按土地纯收益6.25%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地下一层参照地表同级别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确定,地下二层参照地表同级别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确定,地下三层参照地表同级别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确定,地下第四层及地下第四层以下参照上一层价格50%但不低于地表同级别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确定。
六、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后改变容积率补缴地价的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单位确需调整容积率或规划用地结构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或规划用地结构的,用地单位应当持批准文件即时到县国土部门申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 20号)的有关标准,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如计算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成交土地出让价款的不退差。
用地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建筑面积变化幅度在国家允许范围幅度内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已出让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规划用地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七、有关事项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土地清产核资中的宗地价格评估。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由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柳河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拟定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确定。
附件:1.柳河县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
2.柳河县城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3.柳河县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土地基准地价表
4.柳河县城区基准地价图
5.柳河县镇(乡)基准地价表
6.柳河县镇(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7.柳河县镇(乡)等别图